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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不良记录”应纳入征信系统

作者:周葆亮  2009-09-08

笔者从某基层供电所了解到,一个用户窃电被查处后,供电所对其作了停电处理。窃电者不思悔改,反而打电话到供电所,张口就骂,接电话的女员工委屈得直抽泣。

其实,上海等地供电企业对这类窃电、恶意欠费行为已经有了进一步的约束机制,即把客户在用电方面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将在信用评级、贷款、旅游、出国、就职等活动中受到质疑,申请资格将受影响。笔者认为,这种将用电“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的做法值得大力推广。

在客户办理用电时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就有关于不窃电、不违约用电、按时交纳电费等方面的“约定”。对违背合同的不良信用信息,将其纳入征信系统,有利于维系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平等关系,促进双方合法利益的互不“侵犯”。同时,对防范窃取电能、促进电费回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健康运行,以及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管理机制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征信系统,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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