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苑杂谈

文苑杂谈

只有尽责 才能免责——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思考

作者:沈新荣    2010-03-22

要点:八里村在修建通村水泥路放炮时打断高压线,供电所未及时抢修,乡、村违章安排村民接线导致其一级伤残。法院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判某县供电公司赔偿133807.00元。

基本案例:

八里村在修建通村水泥路放炮时,将某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打断,负责通村水泥路建设的青子乡政府干部给乡供电所打电话要求前来抢修,但是迟迟仍无人来抢修。八里村委会即安排村民杨立成接被打断的高压线,在连接高压电线的过程中,杨立成被高压电击伤,经治疗后,造成原告双臂截肢,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杨立成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青子乡人民政府、八里村委会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535227.8元。 

法院审判 :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在属于自己所有的高压电线在修建通村水泥时被打断,乡村电话联系请求抢修后,不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抢修,导致原告方触电受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青子乡人民政府作为通村水泥路建设的组织、指挥者,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在高压电线附近实施爆破,明知有可能破坏电力设施,但不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高压电线被打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和村委会一起组织不具备任何专业资质的村民私自上杆接线,导致原告触电受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八里村委会作为通村水泥路的产权人和受益人,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管理,在高压线附近爆破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高压线被放炮的飞石打断后,私自违规组织村民自行接线,导致原告触电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电线作业具有高度的危险,非专业人员不得进行操作,但仍上杆连接高压线,导致自己触电严重受伤,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如下:某县供电公司赔偿133807.00元,青子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160568.00元,被告青子乡八里村委会赔偿187330.00元。

法律思考: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上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青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县供电公司、青子乡政府、八里村委会及原告杨立成均符合责任主体要求,原、被告的行为(不作为)共同构成原告身体被损害事实的发生,每个责任主体的损害赔偿与其负的责任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青子乡八里村委会对原告触电损害的发生,因其安排组织接电行为不当,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同时又是水泥路的受益人,负有直接责任,是主要责任者;被告青子乡人民政府是通村水泥路的组织者、指挥者,安全防范意识差,对造成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某县供电公司,在管理电力设施过程中,在接到其高压电线被施工爆破飞石打断需要抢修的报告时,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又不派人监管被损线路,同时又是高压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对触电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

尽责才能免责。近年来,广大农村因农业用电、建房施工或拓宽水泥路面时违章作业,导致损坏电力设施的事件经常发生。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对线路等电力设施运行实现“可控、在控”,供电公司要与供电所和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职责,将每基杆塔、每条线路管理职责落实到人。要求供电所和相关责任人认真巡视、确保问题发现及时,处理及时,防范各种触电现象发生,不能授人以柄。要注重进乡入村开展安全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用电意识。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加大线路通道治理和违章建筑拆除执法力度,按照“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尽快从速”的原则,将事故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设施安全运行。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在考量你有无过错,如果有错,就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供电企业,任何时候都要做好本职工作,只有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才能依法保护自己。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思考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4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