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我把电费全交上。”一位中年妇女红着脸说。
此事发生在2010年5月5日。上午10时30分,山东高唐县供电公司稽查队接东城供电所线路台区管理人员上报说:“县城大市场家具城附近明日要拆迁,在催缴电费时,有3个用电户寻找各种借口故意拖欠电费不交,想一走了之,给收费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请协助收缴。”稽查队听完这一情况,立即同电力公安办公室民警及时赶赴现场。
“其它户不交,我们也不交。”这是这几家欠费户的共同心理。对此,电力稽查人员会同电力公安民警将他们召集到一起,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常用电力法规里面的相关条款一一学习:“电是商品,用电如同到商场买东西,交电费理所当然”、“根据供用电合同,逾期不交电费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违约金”、“恶意逃避电费,属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将根据掌握的用户信息到法庭起诉,心存侥幸想一走了之根本不可能”……
“为这点电费上法庭丢人现眼不值得,我们全交上。” 自知理亏又慑于法律的威严,本来就心虚的这几户当场表态。
到下午3时,这3个用电户陆续到供电所营业室交齐了电费。一场风波就此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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