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近日正式出台。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此前,为指导和推动《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决定》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决定》分为五部分: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在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列出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对各类电力项目的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说明。
对于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对于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建立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强化银行独立审贷的责任,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2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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