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涉及十二种行为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组成检查组,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地方政府(部门)、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包括多经企业)、转供电企业及其它涉及电力收费机构等,2003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连续的,可往前追溯)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涉及以下十二种行为:
检查重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出台电力价格政策,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的;
(二)超出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或降低标准实行电价优惠的;
(三)不执行国家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规定的;
(四)电网企业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提前或推迟执行调整上网电价政策,以及以各种名目和手段,自定发电利用小时或上网电量基数,自定超发电上网电价标准,减少国家批准电价对应的发电企业利用小时数或上网电量数等,压低或变相降低上网电价的;
(五)电网企业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提前执行电价调整标准,或以价外加价等方式变相提价的;
(六)对化肥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等和农业经济作物、养殖业用电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
(七)在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在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自定收费标准或超标准乱收费的;
(八)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过网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以及向用户收取电力设施代维费、管理费等费用的;
(九)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收费标准的;
(十一)不按规定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十二)其他电力价格违法行为。(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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