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销售电价调整总体上是对去年8月份上网电价单边上调的一次补充和平衡性调整,同时综合考虑了脱硫电价政策和可再生能源政策对电网的影响。从调整内容和方式来看,仍然是由政府主导和决策。”电力经济专家、长沙理工大学校长助理叶泽教授这样评价此次电价调整。
叶泽评价这次电价调整政策对电网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一定意义。“当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而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本次电价调整还没有从机制上入手解决。”
叶泽认为,由于此次电价调整没有直接调整居民用电价格,所以社会反响较平静。“静下来想一想,近年在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中,电费支出的比重低于通信和交通支出,百姓既然接受后者,为什么对电价上涨难接受?关键是要讲出一个道理来,这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
对于目前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叶泽指出,可概括为以上年或上期为基准,根据本年或本期收支变化,适时进行平衡的追溯调整办法。首先,上年或上期的基准应是明确合理的;其次,要根据当期收支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叶泽分析说,目前的问题是基准不明确,无法判断其合理性,而且由于每次电价调整都是被动的追溯调整,无法判断基准是哪一年哪一期的;对于当期收支变化,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电网企业无法控制,政府也没有承诺。所以,目前销售电价形成机制不明确、不确定,合理性无法判断。
“解决这一问题要靠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叶泽认为,通过标杆电价政策,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已比较好地解决了,“但是,我们却没有合理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电价改革被人为复杂化,却未解决现实和当前问题。”
叶泽认为,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其实很简单,他提出以基准收益率和有效资产为核心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具体思路。首先要确定收益基准,其水平原则上由政府根据社会平均收益率、电网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确定,不论高低,政府要作一个明确的规定;政府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投资)要进行全面的认定,不分存量或增量,考虑到目前电网生产能力整体上还处于发展阶段,可以考虑一次性全部认定为有效资产;由政府主导,电网企业参与,根据准许收益标准和估算的下一年度售电量计算确定销售电价。他提出,这样确定的销售电价在下一年度执行,到年底,电网企业评估电价执行情况,确定当年超过或不足准许收益标准的收益或损失,并将收益或损失结转至下年,进入下一个电价执行和调整周期,循环往复地进行下去。
“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根据政府核定的准许收益标准每年评价电价执行情况,同时在每年规定时间进行调整的电价形成机制。”叶泽展望说,届时,电价调整的时间、范围和结果都将可预期,并且可计算、可解释、可评价。“这样的电价形成机制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能满足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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