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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雨:能源行业信用管理全面迎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③

  2026-02-27

周雨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典范,一直走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列。近期,国家能源局新颁布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背景下,《办法》不仅是对《能源法》规定的“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的“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深入践行。《办法》有力规范能源行业管理,构建全方位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制度,是促进能源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举措,对建立高效监管体系、规范监督行为、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完善顶层制度。《办法》是“十五五”时期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指南,是对2016年以来实施近10年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的优化升级,旧办法聚焦“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这个点,《办法》由点扩面,覆盖了包括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构建起自上而下、全流程闭环管理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形成了有上位法依据、有顶层制度设计、有落地实操细则的体系化、全方位的监管格局,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推动了能源行业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信息管理。旧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其他信息。《办法》在旧办法的基础上,优化整合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分类,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的分类标准,将“行政管理信息”单独列为一类,将旧办法中“优良信息”合并至“反映信用状况信息”之中,规定了不同类型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要求,明确了归集的具体范畴,避免“无序归集”“不当归集”“错归漏归”。

  充分保障权益。《办法》明确所归集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信用能源”“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公示。对未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取得被查询经营主体的书面授权。明确了查询记录应当保留3年,对终止公示的信用信息转为信息保存的情况下,赋予经营主体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的权利。合法公示与规范查询条款有力保障了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知情权。《办法》专章增设“信用修复”内容,明确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赋予失信主体更多改过自新、纠正失信行为的机会,最大程度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允许失信主体持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适当方式帮助企业恢复信用。此外,对异议受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

  平衡奖惩关系。《办法》坚持审慎适度原则,有效平衡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关系,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不同分类的失信信息有与之对应的公示期限,审慎把牢失信认定标准。《办法》规定了多元化守信激励举措,除了在行政审批等工作中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外,还给予守信主体优先签约、提供增值服务等便利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选树推优、加大宣传等其他市场化激励举措。《办法》还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开展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关键条款,强化对守信经营主体的激励作用,做到了宽严相济、赏罚分明,实现了守信无事不扰、失信利剑高悬。

  强化协同联动。《办法》强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能源”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了平台网站“总对总”的衔接,实现了共享的最大化。《办法》明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主动推送、精准共享极大地提高了数据互通的质效。《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公示规定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即实现了7个工作日内同步公示,实现了“同步归、同步推、同步修复、同步更新”,协同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对经营主体带来了重大的制度利好,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奠定数据基础。

来源:国家能源局

标签:周雨,能源行业,信用管理,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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