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针对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的情况,安全生产引起了广泛关注,从1997年《刑法》的六次修正,只有此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并占条文总数近两成,此次修正的目的是要通过加大对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惩治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更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次修正案的施行标志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8月21日,涟水县供电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集体安全活动,专题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六)》涉及安全生产部分条款。此次培训讲解了《刑法》的基本知识,《刑法修正案(六)》出台的背景、以及对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着重讲解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134、135、139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前后变化:一是犯罪主体更加明确,“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明确为“只要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任何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都符合犯罪主体”;二是原“不服安全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正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此变化明确了只要是对于某行业、某地区、某单位甚至是某个作业点有有效规定,就属于个人应该遵守的“规定”;三是“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来3年以下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原3年以上7年以下变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刑罚处罚力度;四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被取消,现只要“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犯罪;五是原“直接责任人员”修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一步突出了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六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明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犯罪;七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明确“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即构成犯罪,这一条的出台将有力打击发生事故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行为。
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六)》的宣贯培训,该公司全体员工切实增强了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并一致表示将以此次宣贯培训为契机,掀起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系统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热情,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法制化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
标签:涟水,刑法,宣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