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汕头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将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据悉,制订该条例,是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中规定,对于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缴窃电电费,没收窃电装置,并处应交窃电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窃电装置、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窃电装置、销售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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