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有关人士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和完善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扩大了举办合伙企业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登记和清算手续等等,对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风险投资,加强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推动专业服务机构做大作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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