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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盗窃还是破坏电力设备

作者:高宗升  2006-09-18

案情:这天,犯罪嫌疑人束某、康某等四人乘坐沈某开的面包车窜至肥西县官亭镇庙台村,将庙台村刘圩电灌站因枯水季节闲置的未通电的动力打水线路偷割运走,盗窃的铝线价值4000余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该案行为人偷割不在使用的动力线路,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当以盗窃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这句话中线路“正在使用中”,在本案应当作广义解释。虽然在偷割电灌站动力打水线时,线路没有通电使用,但是电灌站的用途是在抗旱时使用,枯水季节电线被盗割,将导致抗旱时农民无法使用而遭受损失。因此枯水季节没有通电的电灌站动力打水线路,应当视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线路被盗割将造成公共安全潜在危害,所以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本案从《刑法》理论中可以认为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二是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讲:实施了偷割使用中电力设备的行为,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偷割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又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一、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二、必须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三、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此该行为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本案根据《刑法》规定,按盗窃罪处罚,行为人只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行为人将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按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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