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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首起恶意拒交电费案开庭审结 法院判决限期交清

作者:颜克华  2006-09-25

(本网讯)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中么村8组4户农民,使用电力3年半,拒不交纳电费,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近日该县人民法院野三关人民法庭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终以合同违约被判令限期交清。

从2003年3月开始,中么村8组雷某某等4户农民,以该县电力公司清太坪供电所在没有征得8组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曾经出过农改义务工、已改造结束的该组范围内低压线路上,给与本组积怨较深的邻村金满溪村3组村民搭火供电为由,拒绝交纳电费,并声称只有卡住电费不交,才能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清太坪供电所管片电工多次依法按程序予以催收无果,并屡次遭到围攻和谩骂。今年8月,该县电力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依法清收电费。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02年7月,中么坪村民委员会向巴东县电力公司作出承诺,保证在该村实施二期农网改造过程中,全力保障义务工的投入,并对青苗损毁不要求补偿,签订了《关于实施二期农网建设改造义务工投入不要求补偿承诺书》。随后,巴东县电力公司又与该村委会签订了《配电台区改造优惠协议书》,约定县电力公司对中么坪村配电台区及低压线路进行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归电力部门所有。进而,该县电力公司遂对该村全面进行了二期农网改造,并于2002年底改造结束,发放签收了《农村安全用电电量电费明白卡》,实行了电费抄收到户。

因此,清太坪供电所从其已享有所有权的供电线路上,在不影响该村用电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给相邻金满溪村3组搭火供电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中么坪村8组村民的权益,县电力公司与中么坪村的村民所形成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供用电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雷某某等4户村民使用了电力部门供应的电力,就应履行按期如数交纳电费的义务。因此,法庭判决雷某某等4户农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电费。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巴东,拒交,电费,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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