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已经是第四次提交省人大审议,常委委员对该条例的争议仍然停留在了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上。
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的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可以免责,以及高压电触电事故当事人无责任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人赔偿的额度等。
《草案》规定:“高压电触电事故当事人无责任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损害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少委员认为50%以下的赔偿额度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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