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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九部门联手保护电力设施

作者:张大和  2006-10-05

安徽省经委、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及电力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十分重要。为此省经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林业厅和电力公司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对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 为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文件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的统一部署,提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部门与地方,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组织召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电力设施生产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加强警企合作,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废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违法收购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要求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城建、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审核电力线路经过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规划造林、矿山资源开采、道路建设等项目时,应当避开已经依法设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危及安全的建筑、构筑物或开采矿产资源。新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尽可能避开已查明的重要矿产地。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在进行电力设施规划、设立输电线路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获得有关许可批准。

电力企业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文件还提出了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部门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与各市政府之间的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强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与电力企业配合,建立和完善政企合作机制,依法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以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等有效的防范保护措施,大力推广和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新格局,努力形成电力设施安全有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有序的电力发展新局面。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安徽,保护,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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