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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环境损害纠纷案终结——原告当庭撤回上诉

作者:宋建新 陈葛亮 张惠祥  2006-10-13

(本网讯)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一居民以110千伏师山变电所环境污染为由,状告海门市供电公司,并要求其赔偿一案尘埃落定,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原告当庭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今年2月9日,原告赵锦荣以110千伏师山变电所因环境污染致其身患焦虑、抑郁性神经症并有引发白血病可能为由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海门市供电公司精神赔偿并搬迁该变电所。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全户内组合电器的110千伏师山变电所建造过程中,相关手续、批复资料齐全,符合我国变电所建造的各项规定。该变电所在实际运行中,经江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确认除南侧受交通噪声影响噪声略有超标外,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和其它方向的噪声都低于国家标准。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举证的门诊病历和病情证明书、药费发票只能说明原告患病及治疗的事实,不能说明其与师山变电所设备运行之间的关系,原告举证的有关变压器及电磁波致害的事例报道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不构成师山变电所现有运行参数和设备安全性对原告形成损害的法定证明力。7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赵锦荣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9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辩论。原告围绕师山变电所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以及运行噪声是否超标等方面提出36点诉讼理由,海门市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则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一一例证驳斥,并当场出示相关所有证据。最终,在事实证据面前,经法院调解,原告当庭自愿撤回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789号民事裁定书,按照有关法律,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为终审裁定。

编者按:这起鲜见的变电所环境纠纷诉讼案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居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醒电力部门,在电力基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恪守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确保电力设施满足国家相关环保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海门,变电所,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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