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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建筑工地电缆 法院判决领刑三年

作者:辛如记 粤东 亚男  2006-10-17

盗割建筑工地电缆,造成施工单位停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近日,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朱万涛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朱万涛是河南省鹿邑县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06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朱万涛来到郑州市二七区勤劳街中铁三公司建筑工地上盗割正在使用的上海远航牌电缆线46.9米(经签证价值为1180元),造成电梯施工被迫停工,后被赶到的群众抓获。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万涛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建筑工地,电缆,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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