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今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金溪县的戴某与朋友结伴到陆坊乡陆坊村委会谢家村野外一条河上去钓鱼,在垂钓过程中,戴某不慎将鱼钩抛向上空的高压线,当场触电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为意外触电死亡。
事后,戴某家属查明该高压线是金溪县供电有限公司架设,产权人是金溪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金溪县陆坊乡陆坊村委会谢家村。为讨说法,戴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认为三被告系管理者和产权者,应该对戴某的死亡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戴某当日在高压线保护区内从事钓鱼活动,按照《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三被告不存在任何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遂依据《民法通则》、《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最高院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长期以来,在高压线下钓鱼而引发的触电人身伤亡在各地屡见不鲜,在法院审理因钓鱼触电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时,适用何种法律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了在高压线保护区内钓鱼甩杆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于法有据的。《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该种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而所致损害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同时,三被告在管理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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