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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 按产权归属划分责任的例外情形

作者:李绍杰  2006-11-07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为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认为按产权划分责任还不十分准确,如某电力公司有一条闲置的35千伏线路,有一台闲置的配电变压器,某企业为了降低投资成本,从某电力公司租赁这条35千伏线路, 租赁这台闲置的配电变压器, 某电力公司也和某企业签定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在租赁的35千伏线路或配电变压器上发生的事故由某企业承担。这个约定与《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相抵触,如果按产权归属划分责任,出了事故就应当由电力企业承担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某电力企业与某企业关于事故处理的约定与行政法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相背,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相背,如果一旦发生了事故,责任究竟由谁负?

建议: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归属确定。产权和使用权同一的,产权单位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产权和使用权不同一的,由租赁供电设施并有使用权的人承担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建议:电力企业闲置的高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如果别的企业需使用,电力企业只能卖断, 不要租赁。因为少许的租赁费可能换来较大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供电设施,事故,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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