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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架天线触电受伤 法院判其自担责任

作者:丛晓波 于明翠 臧福瑞  2006-12-14

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事故是因原告违反《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私自架设电视天线造成的,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年前,海阳市宫家苇夼村村民宫某家的室外电视天线坏了。他在放倒电视天线杆进行维修时,天线的枝叉触到高压线,导致宫某触电受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掉医药费近六万元。出院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宫某身体几个部位伤情分别构成5级、7级、10级伤残。

宫某认为,致使其触电受伤的这条高压线是穿过家中房子的,海阳市电力集团公司因对高压线缺乏妥善管理,难辞其咎。同时,镇政府及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的主要审批部门,应该预料到宅基地上空有高压线存在危险,不应将宅基地批在此处,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他与几方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9月,宫某一纸诉状将上述三个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造成宫某触电的高压线架设时间早于其所建房屋,架设高度完全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1到10千伏高压电其电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是5米。宫某所立的电视天线距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仅为0.95米,明显位于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此外,宫某在进行天线放倒作业时未经电力部门批准,也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违反了《电力法》的有关规定。

鉴于此,审判人员认为,宫某触电的直接原因是宫某私架电视天线所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宫某自行承担,电力设施产权人海阳电业集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镇政府及村委作为房屋审批部门,将房基批在高压线下存在违规之处,但违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宫某触电,其违规行为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私架,天线,触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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