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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破坏电力设施罚款最高上万

作者:刘荣 江斌伟  2007-02-20

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危害电力设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行为,大到盗窃、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小到擅自攀登变电设备,在杆上拴畜生、悬挂物体、张贴广告,或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等,都将可能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15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长助理、新一任政府新闻发言人李宏斌宣布,《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已在2006年12月4日市政府召开的第4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护办法》对各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并特别为遏制电力设施器材设备时常被盗的情况做出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须查验出售单位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不得进行收购。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保护办法规定,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市政市容、林业(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对话

《保护办法》提供法律依据

问:市政府为什么制定出台《保护办法》?

市经委党组书记奚永生:电力设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但近年来,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使,把盗窃电力设施当作“致富捷径”,出现了流窜作案的“专业户”,个别团伙甚至具备了带电盗窃的能力,并形成了盗、运、销“一条龙”。由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引发的停电、电气事故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针对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市政府及时制定了《保护办法》,使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

去年电力设施被破坏经济损失67.67万

问: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可能造成多大的损失?

市电业局局长向红伟:2006年,全市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02起,其中被盗导线(含电缆)8590米,塔材566根,变压器5台,直接经济损失67.67万元。此外,一些部门、单位违章建筑和施工以及外力破坏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全市累计发生外力损失电力设施事故31起,其中汽车撞杆26起,施工损坏4起,其他损坏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4.46万元。

这些只是电力部门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电力设施破坏而停电的间接损失难以估算。医院停电,可能使手术中的病人失去生命,办公室停电,可能造成重要数据的丢失。根据电力部门对停电事故的统计,因盗窃等外力破坏因素造成停电的占全部事故的47.87%。

保护电力设施可获奖励

问: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中,普通市民能做些什么?

市电业局局长向红伟:《保护办法》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如发现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检举、揭发,发现电力设施隐患时应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者报告。

举报电话:95598或0991-8731882。

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电力设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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