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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两“电耗子”窃电价值过万

作者:李角向  2007-02-25

“电耗子”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本网讯)为发不义之财,盗贼竟把黑手伸向电表,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而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盗窃电能的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邓某(已判刑)先后窜至贵溪市罗河、周坊、滨江、白田等乡镇,采取在电表上打孔将电表读数由高拨低的手段在他人的砖厂、机米厂盗窃国家电力资源10次,又伙同张某先后二次窜到贵溪市金屯镇周国平机米厂盗窃国家电力资源2次,价值人民币8614元,分得赃款1750元。

2006年6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郑某窜到弋阳县兴达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和弋阳县富强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采用相同的手段,盗窃国家电力资源2次,价值人民币8880元,被告人陈某分得4300元。

2006年6月9日凌晨,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的作案工具及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国家电力资源,价值人民币174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与郑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国家电力资源,价值人民币8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补交了电费,具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弋阳,电耗子,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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