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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我国首部地方电力综合法规

作者:胡兴平  2007-04-05

我国首部地方电力综合法规《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于3月31日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陕西省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力度,省电力公司依法治企的外部环境渐入佳境。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核心内容,明确了行政区域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从而解决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缺位的重大难题,从机制上加强了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确定了电力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保护、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的原则和范围;规范了电力设施相邻权的处理原则,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线房、线树矛盾问题;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范畴、窃电量计算的标准,使窃电量的计算更具科学性。《条例》还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设定了法定条件,充分保护了电力用户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确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实施范围、程序及权限;明确供电企业的合法取证权,和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制止权;以及电力监察机构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具体行政执法权。《条例》在制定中凸现地方立法的特点,细化和完善上位法,使之更符合陕西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力度,为重点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解决线房、线树矛盾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窃电和其它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

陕西省电力公司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电力综合法规立法活动,为我国首部地方电力综合法规的拟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的正式施行意义重大,既为陕西省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地方法规保障,也为陕西电力又好又快地发展建设构建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陕西,地方电力,综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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