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据《江苏法制报》报道,王某鸡舍中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简称保护器)。去年5月25日,王某在冲洗鸡舍时遭电击死亡。其家属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王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未安装保护器而用电,自身存在过错。供电公司在王某未安装保护器的情况下,提供用电服务,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亦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王某触电损失30%。宣判后,供电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事故在王某用电设施产权范围内发生,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生活用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我们供电企业通常是以电力工业部1996年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提出抗辩,认为触电者在产权分界点(通常是以表计为分界点,表计以上为供电企业所有,表计以下为用户所有)为依据,如果触电者在表计以下触电,则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但是,事实上,一旦发生了触电伤亡事故,触电受害者都毫无例外地要把供电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供电企业作出赔偿。受害人大多是以供电企业未尽到职责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因为《电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有了这个依据,如果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供电企业是完全可以依法对其停止供电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正者”、“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供电企业有权责令纠正,直至中止供电。可是,事实上,我们供电企业对未按规定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用户,并没有根据以上的法律依据,对其停止供电,而是让用户继续用电。这样, 一旦用户发生了用电事故,就会把我们供电企业诉上法院,结果这样的诉讼往往都是供电企业败诉,给企业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这样的事例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鉴于以上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笔者认为,我们供电企业要树立这样的意识,真正担负起安全用电这一重任。因为在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村用户用电知识是有限的,而我们供电企业比用户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在日常安全用电检查中,对那些未能按规定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如果用户不能按规定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我们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停止供电。如仅以产权分界定责任主体,对供电企业产权以下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难以预防事故的发生的。
只要我们供电企业真正担负起我们应尽的责任,做好我们应做的工作,把安全供电、安全用电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就一定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供用电环境,从而使我们供电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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