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窃电是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有其思想根源、社会根源。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和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的这样一个基本特点,决定了窃电与反窃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相关资料显示,反窃电工作当中不同阶段的窃电行为,理应采用不同的法律来制裁。就窃电行为的法律性质来划分,可以把窃电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
1、轻微窃电行为。该类窃电行为属于违章用电,是民事侵权的范畴,供电企业可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一般窃电行为。该类窃电行为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对于这类情况,许多供电企业仅限于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追缴电费和加收电费,往往到此为止,没有及时申请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予以罚款、拘留等制裁。
3、严重窃电行为。该类窃电行为除了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双重特征外,主要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三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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