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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涉电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作者:杨军  2007-07-13

(本网讯)电力作为国计民生主要的能源基础,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诸多的社会关系要素紧密联系,也决定着电力法制经济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可预见性存在。在纵横交错和纷繁复杂的法制经济环境中,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我,维护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保障持续健康的发展,这对于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就涉电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作以交流探讨。

案例:某市电业局在开展营业检查中,查获某一宾馆表箱内有绕越表计接线窃电行为,当即检查人员对现场表计进行了拍照,同时对该宾馆采取了停止供电措施。由于该宾馆负责人出差在外地,该宾馆其他人员在检查时又不在现场,所以当时未对窃电行为给予处理,只是口头通知宾馆其他人员,等宾馆负责人外出回来时,到电业部门接受处理。一个星期后,检查人员再次到宾馆通知其负责人,到电业部门接受处理,该宾馆负责人态度十分蛮横,推托不清楚事情缘由,责任应该由宾馆电工承担,并扬言要起诉电业局,要求电业局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无奈电业局只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检查的照片和计算出的窃电价值,依法对该宾馆负责人进行了传讯,但该宾馆负责人拒不承认窃电事实,案件出现僵局,该宾馆也一直没有恢复送电。事出半个月后,该宾馆负责人到法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业局对其停电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此事件在当地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因为不了解情况,报道中多为负面评价,电业局的立场十分被动。此案例本是窃电行为人赃俱获,但由于没把握好过程和细节,反而吃了官司成为被告,导致目前的被动局面。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用电检查人员没有认真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事,责任心不强,现场检查没有要求宾馆的负责人在场;

二是窃电现场证据收集不足,没有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没有第三人旁证;三是现场证据没有提取和固定,没有物证支持。本案问题就出在证据上,只有几张照片是说明不了问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通常指以下几类:

⑴、书证:包括各种文字资料、技术资料、合同文本、协议、文件、图片、文档等;

⑵、物证:能直接反映客观实际特征或某一状态的具体实物,包括所使用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等;

⑶、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象、摄像和电子音像文档等制品;

⑷、现场的当事人及有关情况的知情人做出的亲笔证言;

⑸、各种鉴定报告、检定报告、理论结论、试验报告、合格证书和现场勘验笔录等;

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电案件一旦发生,首先应收集整理案件的原始材料,保护好事发现场,固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避免混乱中丢失证据;其次收集证据务必要考虑证据来源和提取证据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委托司法机构或律师取证;再者收集证据应全面可靠,保证所收集证据的链接性、稳定性,使证据之间形成闭环;第四有些证据需要做技术鉴定或检验的,一定要认真细致,并做好记录,出具报告书;第五建立证据档案,至少要主、备各一份,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证据档案资料,不准外借,做好保密工作。

因此,供电企业对待涉电案件,一定要坚持谨慎的态度,证据的收集和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同时,要正视和跟踪案件处置的全过程,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电力违法案件或涉电刑事案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提前介入加快案件的侦破。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涉电,证据,收集,固定,淮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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