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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力保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

作者:肖劲舟    2009-09-30

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基石。对企业来说,基石不牢,地动山摇;安全失控,百忙无用!近年来,定南供电公司始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确保“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

为进一步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该公司由安监部牵头,根据《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实施办法》等相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从重处罚”的原则,进一步细化、量化查处违章工作,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实施细则》。

各类违章行为界定以《安规》的划分为准。违章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I类违章)、较严重违章(II类违章)、一般性违章(III类违章)。违章考核按I类违章处罚1000元,并下岗学习一个月;II类违章处罚600元,并下岗学习半个月;III类违章处罚200元,并下岗学习一周。员工一年内第3次违章,无论类别,处罚1000元,下岗3个月,第4次违章,直接转为待岗,纳入所在单位待岗人员处置。违章下岗的员工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联合考核评价其下岗期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并对其进行反违章考试,考评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恢复上岗。

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违章行为或违章查处不力、处罚不严、故意隐瞒等情况,有权利和责任立即纠正,并可直接或通过其所在基层单位书面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一经查实,将追究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安全生产,违章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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