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笔者从泰州供电公司获悉,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年英诉泰州供电公司、港务公司、姜灯奇位触电人身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泰州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港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24484.29万元。
2009年1月8日,徐红卫在泰州市海陵北路为他人拆卸广告牌,攀爬到连接变压器的10千伏高压线上用胶布缠绕裸露的线头时发生触电死亡,事后雇主赔偿徐红卫妻子陈年英18万元,2009年3月23日陈年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港务公司、姜灯奇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11781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是一起触碰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熔丝处,受害人徐某因触碰高压熔丝下连接变压器裸露在外的电线而死亡,该位置的产权属港务公司,港务公司具有管理维护职责。受害人徐某作为成年人,其擅自攀爬到连接变压器的高压线上包扎裸露的电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产权人认定错误事发时产权已发生变更,供电公司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承担维护责任。二审法院认定,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10千伏高压熔丝处,本案中受害人系触碰高压熔丝下连接变压器的裸露在外的电线而致死,该位置并非供电公司管理维护范围,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判决产权人--港务公司承担赔偿人民币324484.29万元,受害人自身承担21632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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