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罗家供电所在近期开展了关于严禁窃电行为的宣传活动。
针对该所管辖范围的台区进行宣传,该所告知用户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于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刑事责任。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计算确定;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因窃电或违约用电造成供电企业的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将依法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并补交电费和3倍违约使用电费。并且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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