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笔者从河南汝州电业局获悉,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电力法》相关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侯某、石某、郭某、许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6年、4年零3个月及1年,并判决他们赔偿汝州市电业局经济损失12760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12月以来,以侯某、石某为首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团伙多次在汝州境内流窜作案,先后携带扳手、压剪等作案工具对该市纸坊乡张楼村、焦村乡水沟村、尚庄乡安沟水库石料厂的变压器等在用供电设备进行盗窃破坏,并将所获赃物廉价处理,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该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恶劣,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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