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上午,宿松供电公司计量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某大酒店更换计量时,发现异常,随即与用电检查室工作人员联系。用电检查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有窃电嫌疑的同时,通知该酒店负责人到达现场,依法取证,并说明窃电的证据和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该酒店负责人还矢口否认并消极配合。
宿松公安局刑警中队得知此事后,立即控制现场,调查取证,并请痕迹专家现场确认窃电证据,对实施窃电的嫌疑人电工徐某进行侦询。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徐某如实地交代了犯罪经过,并交代了作案时间为2009年11月11日凌晨1点。经安庆市供电公司计量中心的技术检测,窃电时间为:10942分钟(折合7.6天)与徐某交代的窃电时间基本吻合。
在铁的事实面前,该酒店负责人承认了事实经过,并愿意接受处理。 根据《电力法》和《供用电营业规则》,依法对该酒店追补窃电电费一万元整及违约使用电费三万元整。合计四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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