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制经纬

法制经纬

供电企业未尽检查义务发生事故理应承担责任

作者:林新  2009-12-21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日,林某在租住房屋过道的水龙头下冲脚时,手扶在水龙头上方防盗网延伸出来的钢筋条上,因楼下某夜总会所用的电线搭在防盗网上,电线外包绝缘层破损漏电,致使林某被电流击倒,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某家属把该夜总会的实际经营人江某、夜总会所用房屋的前房主陈某、现房主张某、供电企业诉至法院,要求4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0487.38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经过防盗网的破损线路为夜总会所有,该线路的安装明显不符合要求(电线穿过防盗网)。夜总会所用房屋原归被告陈某所有,2005年4月陈某与夜总会的实际经营人江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08年12月30日止。2007年11月14日,被告陈某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双方并于2007年12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被告陈某出售该房屋时,与被告江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于是,陈某与张某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约定,2008年12月30日实际交付房屋,此期间的租赁费由陈某代为收取后交付给张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某在经营夜总会时,对使用的供电线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其漏电,造成林某触电死亡,其对林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前房东,在该房屋售出后尚未交付前,仍有管理和维护该房屋(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供电线路)的义务,其对林某的死亡应承担10%的责任。

被告供电企业作为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管单位,虽然不拥有该供电线路的产权,但在该线路的安装明显不符合要求(电线穿过防盗网)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且在该线路没有安装客户保安电源也没有采取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的情况下未尽检查义务,违反了《电力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有较大过错,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尽管被告张某购买的房屋尚未交付,但他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已开始收取房屋租赁费,行使了收益权,其对房屋也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发生事故线路的产权人为夜总会经营者江某。江某对线路未尽管护职责,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判决其承担55%的责任。《电力法》第19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电力设施。供电企业根据夜总会经营者的申请安装电表时,未检查客户的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规范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检修和维护责任。《用电检查办法》第4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客户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检查包括客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客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等内容。本案中,供电企业未尽到检查义务,判决其承担25%的责任。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陈某、张某的责任认定与一审相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发生事故线路的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时,供电企业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本案中,供电企业安装线路时未尽到检查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这一案件告诉我们,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进行线路安装,定期检修和维护电力设施,以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检查义务,供电企业,事故责任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4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