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福建省长乐供电公司以拒绝履行供用电合同为由,欲将拖欠巨额电费的长乐市某化纤企业告上法庭,不料,在临近开庭时,原本语气强硬的被告突然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态度转变,同意如数缴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并坦诚致歉,请求原告方撤回诉状,实施庭外和解。
据了解,长乐供电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开始与该化纤厂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长乐供电公司提供容量为1000千伏安的三相交流电源,供该用户生产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在该企业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结算电费,但该企业从2008年10月开始以种种理由拖欠电费。截至2009年10月,该企业已累计拖欠电费125.256万元,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发生违约金52.0128万元,两项合计应缴付177.2688万元。经长乐供电公司多次催促,该企业完全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长乐供电公司只得将此事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临开庭前,该化纤企业自知理亏,担心败诉后遭到法院强制执行清缴欠费,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经权衡利弊后,该企业负责人主动找到长乐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对欠费事宜表示歉意,并同意如数缴清欠款,请求撤回诉状。
收到陈欠电费后,长乐供电公司撤销了申诉,为被告节省了两万多元的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握手言欢,一起拖延一年零两个月的电费拖欠案至此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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