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违章建房致伤残 供电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16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余干县洪家嘴乡永兴村委会村民卢解平违章建房触电导致伤残一案,余干县供电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09年6月30日早上,余干县洪家嘴乡永兴村委会村民卢解平因给房屋封顶,请了吊机师傅程某为房屋吊砼,程某为其吊机接电源时,用一卷已破了皮的电线,叫卢解平抓住吊机电线一头,随即拿起电线往楼下接线板方向扔。因房前10千伏高压线离房只有3米距离,在抛线时,碰着了高压电线,卢解平当即触电。经医治,卢解平截去左手食指、中指,右手拇指、无名指、小指全部丧失功能,左腕部僵硬丧失功能,造成五级伤残。2009年8月5日,卢解平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程某和余干县供电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2943.54。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10千伏李清南支线于1969年架设,线路符合安全要求,而卢某建房用地于2006年6月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余干县供电公司积极做好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安全宣传教育,在当地乡(镇)、村悬挂了保护电力设施确保人身安全警示标志,卢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卢某建房时,供电部门组织安全检查,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出了《危险告知书》和《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建房。而卢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听劝阻,仍我行我素,酿成后果。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上,余干县供电公司已履行了宣传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最终判决程某赔偿卢某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63861.7元,余干县供电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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