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笔者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段某因跨区作案破坏电力设施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段某系河南省伊川县人,2008年5月28日晚,段某伙同李某等人携带压剪、扳手等作案工具,流窜至汝州市寄料镇董沟村,将一台正在使用的50千伏安的变压器及计量箱破坏,并偷走变压器铜芯,影响了董沟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破坏的电力设备价值7780元。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讼诉,并要求段某赔偿受害单位汝州市电业局经济损失7780元。
法院认为,段某为盗窃财物,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对汝州市电业局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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