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省溧阳市钓鱼协会会员郁某与其他会员一起,前往该市某村庄某承包的鱼塘边钓鱼。钓鱼过程中,因抛甩鱼钩时鱼线不慎触及上方高压线,郁某触电身亡。死者之妻滕某将溧阳市供电公司和鱼塘承包人庄某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溧阳市供电公司作为高压设施所有人,未尽管理义务;被告庄某作为鱼塘承包人明知在此钓鱼有危险,但并未阻止,他们应对郁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原告同时也承认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有一定的过错。据此,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尸检费等费用的70%,共计169769.32元。
被告溧阳市供电公司辩称,高压线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郁某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钓鱼,其行为属间接故意,供电企业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庄某则辩称,郁某不听劝告,超出规定范围钓鱼,且放线过长,甩钩用力过猛,致使鱼钩搭上高压线,责任在其自身。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庄某在高压线下开挖了一口鱼塘,包括郁某在内的钓鱼协会会员曾多次去钓鱼。经测量,鱼塘上方10千伏高压线距地面距离符合要求,附近电杆也按规定悬挂了警示标牌。根据无过错原则,被告溧阳市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受害人郁某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线,在钓鱼时未充分注意,存在重大过失,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可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庄某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线,在此进行垂钓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允许他人钓鱼,并收取费用,且对钓鱼活动疏于管理,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溧阳市供电公司、庄某、受害人郁某应分别承担10%、40%、50%的责任,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费用16976.9元,被告庄某承担67907.6元。
法律分析
类似钓鱼触电赔偿纠纷,时有发生。《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只要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产权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如何防范风险呢?首先就是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设置围栏。如该水域有经营钓鱼项目的,还要向该项目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送达通知书,要求其做出危险提示,并在危险处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如果供电公司尽到相关义务,那么即使被要求赔偿,赔偿比例也会较低。
其次是要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通过宣讲电力安全知识、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来向鱼塘主和垂钓爱好者宣传高压线下钓鱼的危害。提高安全用电意识,防止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最后是要依法阻止在高压线下修建鱼塘,对于已经存在的鱼塘要和其管理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对存在的问题,供电企业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安监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制止违章修建鱼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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