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窃电违法犯罪准确定罪量刑,达到预防和惩治窃电犯罪的目的。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窃电违法金额的认定规则。在司法解释中对单位窃电问题明确界定为单位犯罪,施行双罚制,并进行细化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暴力抗拒或销毁证据行为处罚作出规定。
背景: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的泛滥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门、政府价格部门在窃电量价值认定以及司法审判中,对于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得出的窃电时间、窃电量以及窃电金额认定等相关证据效力难以认可,并阻碍了窃电案件及时立案和审判,对窃电分子不能形成有效的司法震慑。单位窃电的受益人和犯罪主体均为单位,如果只处罚窃电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益单位,在具体实施窃电人员受刑后,窃电单位又通过其他人实施窃电,导致无法有效遏制单位窃电犯罪发生。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暴力抗拒检查或销毁证据的案件一般按盗窃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对窃电分子实施暴力销毁证据或者抗拒用电检查的行为没有作为犯罪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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