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0年2月24日《江淮晨报》报道:两个年过五旬的厂长动起歪脑筋,竟找人对电表“动手脚”,偷电17万余度,结果不但收到高额罚单,还把自己送进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我也不好说什么,认为大不了罚点钱,没想到偷电也要去坐牢”在庭审中对两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
窃电不仅是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窃电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是长期以来,持“窃电不算偷”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不仅是普通百姓,连一些企业领导也常有这种想法。一些用户反复窃电而且“理直气壮”,一些部门官员也乐意为窃电者说情庇护,这都反映出认识上的偏差。供电企业不但要利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窃电行为,更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所有用户都认识到窃电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自觉地杜绝窃电行为。
首先市电力部门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广播、电视、新闻等宣传部门的有力配合,将《刑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宣传材料在多种媒体上广为宣传,并把宣传材料在城区和主要集镇进行发放,利用身边的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明确哪些行为属窃电范畴,使广大客户普遍树立“合法用电”、“电是商品,窃电也是犯罪”的观念。
其次是电力部门还要进一步向当地企业赠送反窃电宣传资料,加强窃电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并向广大企业用户宣传解释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增强广大电力客户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的意识,营造和谐有序的用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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