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今年3月,经过两级法院9个多月的审理,因电线垂落致死的江苏铜山县申某家属终于拿到了24万元赔偿金。
2009年6月3日晚,风雨交加。申某冒雨去自家麦田盖麦子,并把半袋没法盖的麦子背回家,在返家途中被高压电击倒身亡。经查,申某当晚所走的路边架设着10千伏的高压线,因用于固定线路的绝缘棒从横担上脱落,造成一根带电高压线下垂,刚好与同杆架设的、中间断开垂落的一段废弃广播线相连,造成下垂的广播线过电。当晚11时许,申某回家路经此处,其背麦子的右手臂与通电的广播裸线直接接触,致其高压电击死亡。申某死亡后,其家属与电力公司、镇政府、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调阅6月3日气象资料,当天的风雨不属于“不可抗力”,且死者既不是偷盗电力设施致死,也非以触电方式自杀,自身无过错。而被告电力公司没有及时对其所属的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没有及时做好“三挂”清理,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对其所管理的废弃广播线进行拆除,二者的违章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受害人申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等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处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镇政府并非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线路、广播线路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电力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一、清理三线(广播线、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搭挂工作要抓紧抓实。首先作为电力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停止使用的“三线”及时彻底清除。其次对三挂协议未到期的补签安全协议,提前规避法律责任。三是强化督查,防止前清后挂。
二、要强化线路通道的巡视工作,特别是恶劣天气下的巡视,要缩短周期,及时消除隐患;要强化群众的安全教育,养成恶劣天气下过通道,先看后过的习惯。
马上就要进入雨季,盼上述两点启示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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