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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男子偷电0.15度被判刑的启示

作者:张晓葆  2010-04-14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日本大阪地方法院4月13日以盗窃罪判处46岁的无业人员平井泰正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令我们一般中国用电客户震惊的是,被判处盗窃罪的无业人员平井泰正由于讨厌工作缺少收入来源,想电视时从公寓的公用电源偷了0.15度电,价值仅相当于2.5日元,以4月13日汇率算, 2.5日元仅可兑换人民币约0.183元。

仅以该个案看,窃电行为在日本是一种可能受到严厉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官并不拘束其盗窃电能的价值,2.5日元足够认定犯罪,平井泰正偷电0.15度被判刑丝毫不冤。从日本文化的角度探究,盗窃被视是一种耻辱,故平井泰正案看似“极端”,在日本则是见怪不怪。就如过去某些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偷窃者则可能被斩断手指头,其是文化与习俗对某些国家法律的不同影响,这是我们国内普通客户鲜有所知的,毕竟各国的文化与习俗相差较大,对盗窃的认识也不完全相同,但无论在哪里,盗窃都是违法犯罪,人们都不可偷电也。

依中国的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电能也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电能所有人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盗窃电能达到较大数额、或者多次窃取电能肯定要依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里的“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也许,正是因为我国刑法某些条款相对宽容,才绝不会有类似偷电0.15度被判刑的事发生。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安徽省含山县反窃电工作取得了某些实效,但每年被查处的窃电案件少则10余起,多则20余起以上,虽然窃电者都依法受到处理、电能的所有权人都追回了财产损失,但至今仍无一人因窃电被徒刑。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违法的窃电者盗窃的电能较少、折合的数额一般都不大,二是初犯占九成以上,多次窃电者极少。可见,宽大处理也凸显人文关怀,在教育与宽严相济中也挽救了一些含山县窃电者。

换个角度看问题,但有时对个别窃电数额较大者则不可饶恕,过于强调从宽也不尽合理。因此,需要让他们有人因此绳之以法,在证据确凿中依刑法惩处。

再换个角度作对比。如果说平井泰正在日本偷电0.15度被判刑丝毫不冤,那么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偷电1500度者或许可能逍遥法外,因为在我国某些地区,偷电1500度还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这是因为,中日两国的法律不同,又因我国居民电价比日本公用电生活的电价低多了,才有许多不可比。但从平井泰正案看,即便在国内,仍可带给人们一个警示,那就是笔者认为:电能是商品,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电能是财产、心莫贪、贪偷电触刑法,数额较大是犯罪,还是守法用电好、供用电双方都融洽,供电社会责任好,优质服务不缺少。笔者尽管也不希望日本有偷电0.15度被判刑的事发生,但也同样希望没有窃电现象,或是让窃电现象可通过技术手段更大程度地预防。由此,平井泰正在日本偷电0.15度现象会更少,这也是一种对偷电者的事前预防和挽救。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偷电0.15度,日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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