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08年3月的一天,孙某窜至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小纸房村,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市自来水公司泵房电井70mm四股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7米,价值140元,销赃获利40元。4月21日22时许,孙某在太子河东京陵乡东光村一农田地里,爬上供电局架设的电线杆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爬杆、断线钳子和壁纸刀等工具,将正在给水田灌溉的铝芯电线割断,盗走电线160米,价值896元。当晚,孙某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孙某两次作案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虽然电线价值仅千元,这些电线是有别于商店里作为商品售卖的电线,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线路停电,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孙某犯有的不是简单的盗窃罪,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后法庭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法律思考: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重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长期以来,电力设施(特别是输电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况不断发生,电力设施遭破坏现象日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也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极大的威胁,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笔者就此案采访了安徽省合肥市伟易律师事务所何进律师。何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正确把握两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盗窃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也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而不要求实际上的后果发生,就构成此罪。该罪并不关注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也没有要求犯罪数额标准。该罪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而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一般情况对于犯罪数额是有要求的。该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电力设备或多次盗窃电力设备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区分的关键是看盗窃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是,则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根据重罪优先于轻罪的原则,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缘何频发?
一是经济利益所驱动。受经济利益的驱诱,便打起偷盗破坏电线、电缆和照明设备的主意,不惜铤而走险。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犯罪分子大部分文化道德素质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极其淡薄。
三是电线、电缆等电力设施具有点多、线长、量大,而且暴露在户外的特点,管理和防范难度较大。有的个体废品收购点的业主,不按有关方面的要求追问电线、电缆、照明设备等货物来源,随到随收;个别业主甚至还帮助销赃;有的犯罪分子则先物色销赃场所后,再行盗窃,使得犯罪分子所盗窃的赃物能轻易脱手转变成金钱。
四、是打击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违法个体废品收购站管理不严,查处不力,相关部门对电力设备管理责任不明、管理措施不力;线路巡视不到位,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需要多管齐下:
第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营造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浓厚氛围,较好地起到教育公民、震慑犯罪的作用。司法机关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盗窃销赃电力设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长抓不懈,持之以恒,从源头上杜绝盗窃破坏行为的发生。同时,电力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工作的进行,通过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工具,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形成人人爱护电力设施、人人保护电力设备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二是加大对不法废品收购点的打击力度,堵塞销赃渠道。对废旧收购点统一登记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巡查,严加处理,形成应有的威慑力。一旦发现收购、销售电缆线、电力设备的收购点,严厉查处的同时还应将该收购点作为重点的监管对象,掐断销售渠道。
第三是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公、检、法、电要进一步加强联系,经常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认真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强强联合,狠狠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行为,从根本上斩断伸向电力设备的黑手,形成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合力。审判机关要坚持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加大依法治电的力度;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能忽略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达到惩罚犯罪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双重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是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盗窃电力设备在盗窃数额不大而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如果只以盗窃罪处罚,不仅客观上减轻了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也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在运用法律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及时,同时还要做到准确,正确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关。做到既宽严相济,又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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