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就该县城关镇居民谷某诉南召县电业局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岭南高速第三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电力伤害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项目部赔偿谷某伤残金等各种损失及费用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对电业局的民事责任诉讼。
2008年3月18日下午,谷某去该县崔庄乡回龙沟村柴家庄隧道北口处游玩时,走至项目部配电房东南田埂处,看到一根斜垂下来的金属线,就用手去挡了一下,被该处的10千伏高压线击中,后经医院抢救未亡,但实施了右臂断臂手术。
事故发生后,谷某以南召县电业局未尽到电力监管责任和项目部未做好安全防护为由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庭审期间,项目部辨称:线路是电业局架设的,且项目部施工已结束,人员已撤离,电业局未及时拆除线路设备是酿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电业局反驳:一是项目部2005年8月进驻工地时,办理有用电申请,购进了电力物资,电业局只是受委托架设线路,线路完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项目部;二是项目部与电业局签订有高压供用电协议,产权界点明晰;三是项目部施工结束后,未向电业局提交书面销户手续,更未委托电业局拆除该段线路设备。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据此,当时电业局是无权对项目部停止供电的。电业局并向法庭出具了与项目部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项目部2007年12月份的用电缴费收据。
法庭经过庭审、合议,最终认为:谷某擅自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高压危险区,有自身过错;项目部对属于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电力线路设备管理上存在疏漏,存在过错责任;电业局在这起电力伤害案件中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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