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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规与生活细节——从民生角度看地方电力法规的实施

作者:刘琳丽 周葆亮  2010-11-01

我国唯一涵盖了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从民生的角度看,该法规具有那些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名制”,切断电力设施盗窃销赃渠道

电力设施被盗窃和破坏是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顽疾之一。据了解,仅今年上半年,江苏就发生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案件约1800起,电力设施被盗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趋势。

《条例》明确规定,出售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实行“实名制”。具体地说,就是出售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必须有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身份证,收购者要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这样,就有效切断了盗窃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

没交电费,能不能随便停电

邳州市民索先生是通过银行卡代扣代缴电费的客户之一。由于银行卡上余额不足,他没有及时交付电费,很担心自家的电会被停掉!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作了更严格限制: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居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用户后,方可实施中断供电。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了找谁?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死亡事故,如何裁判?   

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向电力线路抛掷物体”。那么,钓鱼甩杆,算不算“抛掷物体”?由于界定不明,不同案例的判决差别较大。

江苏省出台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进行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并明确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是法律禁止行为。高压线下钓鱼,是违法行为。违法人因此受到伤害,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解决“树线矛盾”有规可依

 “线树矛盾”一直是村民利益和电网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焦点,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予以修剪。从客观上说,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备比电力企业更充分的发现、处理树木安全隐患的条件,该规定是国家、集体与个人的义务履行能力的合理平衡。  

从民生的角度看《条例》的实施,从地方法规层面解决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缺失与不完善。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电力法规,生活细节,民生角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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