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用电企业陈欠电费长时间得不到回收,不仅严重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阻碍了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和正常的供电秩序,而且给其他用电户群众也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如何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陈欠电费的“颗粒归仓”呢?供电企业应该依据欠费用户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经营状况较好,并有偿债能力的欠费用户
用电企业拖欠电费经供电企业催告仍不缴纳的,供电企业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并收取电费和违约金。在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具体执行停电催收电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关于逾期的起算时间,凡订立了供用电合同的,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缴费时间计算,自约定的缴费日期起30日经催告后仍未交纳电费的,便可停止供电;对于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中对缴费时间约定不明的,以公告的缴费时间计算,逾期30日经催告仍未交纳电费的,便可停止供电。
2. 停电程序的审批和执行,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第六十九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3. 对停电催收电费仍不见效的,为避免供电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应通过诉讼途径及时回收陈欠电费,还可按《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191—19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若拒付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经营状况暂时不好,但有发展前景的欠费用户
对经营状况暂时不好,但有发展前景的欠费用户除可按规定停电催收电费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与这类用户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双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一旦欠费用户未按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供电企业便可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的付款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要求用户提供所欠电费的抵押、质押等形式的财产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对于以财产质押的方式作为所欠电费担保的,应当在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移交质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对于以股份、股票等权利凭证出质的,还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进行质押的,还应到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出质登记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
第三、对欠费用户没有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情形,可要求用户通过资信状况较好的第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对于第三人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供电企业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对于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应当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欠费用户
“破产”意味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的情形。用电企业破产,供用电合同自行终止,必须停止供电,并依据《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时申报债权,并向破产清算组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积极协助和主动参与清算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和债权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财产:(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若人民法院无法追回上述财产,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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