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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法规定:催交物业费,不得有拉电行为

作者:彭荣才  2020-12-03

  农村电气化网讯:2020年11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12件省法规列入清理范围,其中强调修改并进一步明确物业部门不得用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与民法典表述不一致的概念作相应修改,代表们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出台,物业公司以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为将被禁止,民法典规范了物业公司的催交行为,同时也保障业主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海安市司法局邓律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物业公司与供电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属于所有权范畴,电力供应属于合同法范畴,两种法律关系相至独立,法律主体各不相同,几乎并没有隶属关系。所以物业根本没有权利命令供电公司断电,即使业主危急安全用电、没有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面向的主体应该是供电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了业主的民主权利,强化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为物业业主方与供电方矛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物业公司必须提供的供电行为。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通常会代收费,但这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享有供电权,因此物业公司并无权采取停电等方式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采取了停止供电等违法方式,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据相应的证据,向物业公司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国网江苏海安市供电公司 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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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法规定,催交物业费,拉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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