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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乡电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38.5亿元

  2004-11-12

从2004年11月20日抄见电量起,江西以县级电网营业区为单位实行城乡动力用电同价,至此江西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全部实现了同价。从1998年开始不断降低农村电价至今,全省共减轻农民电费负担38.5亿元。

从11日召开的江西省理顺和规范县级电网电价工作会上获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相关通知,对全省98个县级电网电价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规范。首先以县级电网营业区划为单位,将农民反映十分强烈的现行农村动力用电与非普通工业用电实行同价,从以前的每千瓦时约0.9元降低为约0.65元。仅此一项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约8000万元。

江西此次还新增设了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分类,对象是农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用电户,并实行全省统一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5元。同时以设区市为单位,将所辖各县级电网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实行同价;将非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用电电价标准分几个价区,并统一标准。

据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处处长李梦胜介绍,从1998年全省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以来,江西的电价管理就不断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经过六年来的努力,江西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由平均1.5元降到0.56元;农业排灌用电每千瓦时由平均0.8元降到贫困县乡的0.3元和非贫困县乡的0.5元;这次又将农村动力电价每千瓦时由平均0.9元降到0.65元。经过农村电网电价的系列调整,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电费负担重的问题在江西基本得到了解决。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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