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电气化信息网讯:2005年8月17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对靖江市实验学校教师陆某钓鱼触电死亡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靖江法院判决; 靖江市供电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6800元。
因原告对一审法院判决鱼塘主村民委员会承担30%责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7228元,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供电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0000元的判决不服,要求泰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泰州市中级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靖江市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电杆上亦标有“10kV”的高压标志,且其中一电杆就在垂钓入口处。至于是否设立禁止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的安全标志区位,并未包含农田、鱼塘。死者系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所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在高压线下垂钓触电死亡,该行为的特点属于向导线抛掷物体,这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对靖江市供电公司以此主张免责,法院予以采纳。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靖江法院判决.靖江市供电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6800元。(张素才)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