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批复新建县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据了解,试行时间从下月开始,在试行阶段,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电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其中行政机关、学校、部队、医院、养老院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高速电气化铁路、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等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峰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7: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其余时间为平段。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为: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20%、低谷电价=基础电价×80%、平段电价=基础电价。另外,居民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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