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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与处理

作者:虞伟 张志慧  2012-08-16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会计准则及价值确认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纳税调整难度加大,纳税调整成本增加,为了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和税法,降低纳税调整成本,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协调。

一、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观的理念,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所得税会计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从资产负债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在资产负债观的基础上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彻底摒弃了原来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它的提出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根据该差额对未来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部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额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

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产生。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处理分析实例

(一)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处理步骤

1、计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这个实际上就是会计上各科目的期末净值,核算比较简单。

2、计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这个实际上就是按税法法规计算的各科目可以抵扣的金额,具体做法是:①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或=未来期间按税法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主要情况有,一是税法的折旧(摊销)方法、年限、净残值等与会计不同,二是税法不承认减值(跌价)准备,三是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的变动 。②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大部分负债,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但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如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在保修费用实际发生时扣除),预收账款(税法规定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允许税前扣除)。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做法是:①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②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也有些许特殊情况,这里不再赘述。

4、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5、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处理实例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结论: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题】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2009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已全部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
  2007年: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2)年末计算所得税
  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00-10=190(万元)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200-200×5‰ =199(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99-190=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27000
  2008年:
  (1)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 12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55000
    贷:坏账准备 55000
  (3)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20×5‰=1.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5‰]×30%=148.9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892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00
  2009年:
  (1)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30000
    贷:坏账准备 130000
  (3)期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60×5‰=1.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5‰]×30%=149.3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3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

(摘自《农电管理》2010年第五期)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信息网

标签: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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