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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路下超高树竹拒不砍伐?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06

  12月2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高福社区白米组,挖机挥臂、油锯轰鸣,湖南省内首例电力公司诉请排除高压线路树竹妨害案正在强制执行。

  云田镇高福社区系省内首座500千伏变电站云田变电站所在地,有多条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分布于此。长期以来,高压线路保护区内的速生、超高树竹一直是电力线路安全和电网运行、电力供应安全的重大威胁。为确保供电安全,避免触电、火灾等隐患,电力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用于“砍青扫障”,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的行为屡禁不绝,速生超高树竹成了一些人的“摇钱树”。

  在树主坚持漫天要价、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负责500千伏韶云I线运维的国网湖南输电检修公司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于2020年12月对在线路#211-#212杆段线下种树的三户村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并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支持国网湖南输电检修公司的诉请;其中一户树主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日,全国宪法宣传周第四天,经国网湖南输电检修公司申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强制执行,由执行法官、法警、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170余人的“联合执法队”对涉案树竹开展强制执行,在4小时内,将威胁电网安全的“树障”全部清除完毕,为本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湖南电网法治资讯

标签:高压线路,超高树竹,砍伐,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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